香港商徠卡大中華相機有限公司 - Leica Camera Hong Kong Limited-臺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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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一編號:51162111

公司狀況:核准認許 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:外國公司經認許後,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,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,與中華民國公司同。

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:350000

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:杜西蒙 Siegmund Dukek

分公司所在地: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111巷1號8樓之3

登記機關:經濟部中部辦公室

是否開立發票:是

財稅營業地址:臺北市內湖區週美里行善路111巷1號8樓之3

核准設立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(西元2016-11-11)

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(西元2017-08-07)

香港商徠卡大中華相機有限公司 - Leica Camera Hong Kong Limited經營業務項目

照相器材批發:從事家庭用攝影器材及光學產品批發之行業,如家用攝影機、照相機、底片、望遠鏡批發。

視聽電子產品修理:從事視聽電子產品及家用電器之維護及修理之行業,如電視機、收音機、錄放影機、家庭攝影機、電冰箱、暖爐、洗衣機、烘乾機、冷氣機及其他家用電器維護及修理。

照相器材批發:從事各種照相器材、攝影器材批發之行業。

照相器材零售:從事各種照相器材、攝影器材零售之行業。

精密儀器批發:從事科學、工業及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批發之行業。

精密儀器零售:從事科學、工業及環境監測儀器設備零售之行業。

電器批發: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批發之行業。

電器零售: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零售之行業。包括電子設備、照明設備、電力設備、家電用品及器材等。

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:各種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、清洗、維修、保養之行業。

電信器材批發:從事電信器材批發之行業,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電信器材,如無線電發射機、無線電收發信機、無線電收信機、工業、科學、醫療用幅射性電機及其他具有產生無線電輻射能之電機;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無線電信器材,如廣播、電視頻段接收機、頻率九十千赫以下且電功率一千瓦以下之超音波清洗器材、全球定位系統接收器(GPS)、船舶用航儀設備、漁探器及聲納;及有線電信器材批發之行業。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業務屬 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。

電信器材零售:從事電信器材零售之行業,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電信器材,如無線電發射機、無線電收發信機、無線電收信機、工業、科學、醫療用幅射性電機及其他具有產生無線電輻射能之電機;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無線電信器材,如廣播、電視頻段接收機、頻率九十千赫以下且電功率一千瓦以下之超音波清洗器材、全球定位系統接收器(GPS)、船舶用航儀設備、漁探器及聲納;及有線電信器材零售之行業。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業務屬 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。

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: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,從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務之行業。

布疋、衣著、鞋、帽、傘、服飾品批發:從事布疋、成衣、鞋、帽、傘、皮包、手提袋、皮箱及服飾配件等批發之行業。拉鍊、線類、鈕扣、縫紉用品、雨衣、紙尿褲亦歸入本細類。

布疋、衣著、鞋、帽、傘、服飾品零售:從事布疋、成衣、鞋、帽、傘、皮包、手提袋、皮箱及服飾配件等零售之行業。拉鍊、線類、鈕扣、縫紉用品、雨衣、紙尿褲亦歸入本細類。

無店面零售:凡從事以郵件及廣播、電視、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。 本細類主要以網路或其他廣告工具提供廣告、型錄等商品資訊,經由郵件、 電話或網際網路下訂單後,商品直接從網際網路下載或以運輸工具運送至 客戶處。 經由電視、收音機及電話銷售商品及網際網路拍賣活動亦歸入本細類。 不包括應經許可始得銷售之商品。

國際貿易: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。但屬石油輸出、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,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。

其他顧問服務:從事對個人、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、提供 I101 至 I105 小類以外之專業性顧問服務以及有關問題研討等行業。

除許可務外,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:除許可業務外,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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